《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再次注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注冊證》,執業單位考核材料,《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縣級或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内的健康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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