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産假外,延長産假六十天,其中産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産的,增加産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産的,享受十五天産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産的,享受四十二天産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産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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