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的訂立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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