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退休金不可以分割。
離婚對拆除的分割,應當是限于離婚時的财産。雖然離退休金屬于共同财産,但是僅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後雙方的混影響不複存在,也就沒有所謂共同财産的問題,不可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号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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