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标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産。
3、《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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