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随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
教師最好不要自動離職,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可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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