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體系,是指由各種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組成經濟法體系的經濟法部廣應當是多層次的,并且是門類齊全的。
經濟法體系不同于調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體系。後者是指由多層次、門類齊全的調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兩者的區别主要表現在:
1、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調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範都是經濟法律規範,而在調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中的法律規範不一定是經濟法律規範。當然,兩者有一定的聯系,一方面,作為經濟法體系構成要素的經濟法部門中的經濟法律規範,一般通過調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表現出來;另一方面,建立經濟法體系必然要求建立調整經濟關系的規範性文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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