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利用或僞造P2P平台,脫離其中介性質,通過公開向社會宣傳投資信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衆募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的行為。實質是非法集資行為,很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在實踐中,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多體現為自融模式。“自融”是指有資金需求的主體通過自設網貸平台向投資者直接融資,并将融得的資金用于自身或關聯企業的投資、經營的行為。
【法律依據】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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