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2)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未簽勞動合同,還應支付最多11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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