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内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但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如果是口頭辭退,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辭退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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