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産權到期後,及時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産,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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