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後,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在管轄範圍内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立案。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内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财産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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