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辦理材料:汽車合格證原件和複印件、交通強制險副本和複印件、購車發牌(發票聯和登記聯)和複印件、車主身份證和複印件(非本地車主需要車主暫住證和複印件,非本人辦理還需要代辦人的身份證和複印件)。
臨時牌是準予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号牌,也稱臨時行駛車号牌。是指新購車輛在未正式落戶前由公安車管部門發放的臨時車輛行駛證明。新車使用臨時牌照不得超過15天,車主應及時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正式牌照。過期後,會面臨暫扣車輛、罰款200元、扣12分的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
1、未銷售的;
2、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注冊登記的;
3、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4、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标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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