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抵押物的種類不同,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也不相同: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抵押的,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
2、當事人以其他财産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但是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财産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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