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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經濟适用房如何分割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2 00:20:24

  離婚時,經濟适用房的分割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經濟适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财産。雖然經濟适用房尚未辦理産權證,但隻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适用房即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适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财産;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财産,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财産;

  4、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财産,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适用房屬于夫妻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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