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經濟适用房的分割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經濟适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财産。雖然經濟适用房尚未辦理産權證,但隻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适用房即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适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财産;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财産,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财産;
4、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财産,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适用房屬于夫妻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