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有法定事由發生時,此前已計算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滅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行政訴訟的特點及《行政訴訟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決定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發生起訴期間的循環重複問題,因此行政訴訟不适用時效中斷制度。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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