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在偵查階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
審查起訴階段的羁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羁押期限内偵查終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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