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執業助理醫師不得申請個體行醫、設置個體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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