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是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争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争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該案件的管轄權。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的有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住址、職業、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請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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