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需要的證件參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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