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是銀監會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共同研究起草。
根據意見稿的内容,網貸機構的門檻沒有預想的高,采取備案制,要求平台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注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
同時也規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諾保本、從事股權衆籌等。
另外對資金存管關系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确資金存管機構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p2p平台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其中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緻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法律依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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