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招用童工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産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元到1200元;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元到6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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