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人帶刀,是國家對于少數民族生活習慣的尊重,在《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明确予以了規定。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區制訂辦法管理。
《管制刀具認定标準》規定: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标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包含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标準制定。
但是少數民族帶刀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出了民族自治區,則需要按照法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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