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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5-17 22:25:19

  小學等教育機構的監護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财産,保證其财産不受不法侵害等。否則,未盡到監管職責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适應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内的相關義務緻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緻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緻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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