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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