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同有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情況。
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經協商一緻後自願解除合同,一般以書面明示的方式為準,比如簽訂解除協議,通過書信函件、傳真、電子郵件、短信等。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一方取得并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在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則需要向人民法院請求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定解除是指一方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并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權同樣需要履行通知義務。
此外,如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解除權應當在該期限内行使,期限屆滿不行使的,則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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