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員規定在了勞動法當中,以下人員可以在企業裁員應當優先留用:
第一,與單位簽訂了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二,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三,家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員工;
第四、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内的員工;
第五,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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