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仲裁期間是否可以找工作的問題,1、如果與原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隻是對勞動争議事項提起仲裁申請,那麼可以到新公司上班。
2、如果還未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可以到新公司上班,否則構成雙重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對于雙重勞動關系并沒有專項條款進行規定,而隻是在第39條第4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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