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有關條款還不能确定的,按下列原則确定如何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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