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現代法》将金融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産品或服務的個人。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集中在兩大問題上:其一是金融消費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問題。其二是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關系問題。 金融消費者概念界定乃至金融法制度構建的目标僅着眼于弱勢交易主體的傾斜保護,而沒有綜合考慮公正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功能确保以及秩序、效率、安全等金融法的内在價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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