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類物品不可随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2、飛機上禁帶物品:民航總局規定的禁止乘機旅客随身攜帶或托運的物品包括各類槍支、軍械、警械、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和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爆炸物品類,包括各類炸藥、爆破器材、煙火制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其他危害飛行安全和國家法律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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