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争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标準發生争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标準内确定其利率标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适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如果超過4倍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預期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币、台币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币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确無同類貨币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彙牌價折合人民币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币儲蓄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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