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後,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分為四個步驟,不考慮周末和節假日,最早可在32天内完成: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簽署《離婚協議書》,回家等待30天離婚冷靜期結束,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書(另30天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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