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标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并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即可申請個體行醫。但是,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隻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即可開門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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