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羁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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