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兩種規則:
重發球
不予判分的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如果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已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3、由于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幹擾,如燈光熄滅等原因,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未能遵守規則。(運動員與同伴相撞或者被擋闆絆倒而未能合法回擊,則不能判重發球。)
判一分
回合中出現重發球以外的下列情況,應判失一分:
1、未能合法發球;
2、未能合法還擊;
3、阻擋;
4、連續兩次擊球(如執拍手的拇指和球拍連續擊球);
5、除發球外,球觸及本方台區後再次觸及本方比賽台面;
6、用不符合規定的拍面擊球;
7、雙打中,除發球或接發球外運動員未能按正确的次序擊球;
8、裁判員判罰分;
9、其他已列舉的違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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