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産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所需證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複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适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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