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可以變更撤銷的情況有: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審結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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