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所緻的并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由于傷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損害程度不同,因此實踐中,有的是要求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當然甚至還有規定更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确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所緻的治療終結為準”。肢體鑒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複情況。鑒定時間不對會導緻鑒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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