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分中心、機關各科室:
現将《臨沂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推進住房公積金誠信建設,防範騙提、騙貸行為,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市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失信黑名單”),是指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審定确認的,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名單。
凡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将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專門注記,并按有關規定實施住房公積金業務限制及依法懲戒。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公積金中心業務管轄範圍内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的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
第四條 失信黑名單的建立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确、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繳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
(一)出具虛假材料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
(二)僅為本單位有貸款需求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貸後無故停繳3個月(含)以上,經督辦仍拒不整改的;
(三)為非本單位人員代繳住房公積金,貸後無故停繳,不配合核查,或經核查無法提供貸款職工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離職證明等相關資料的;
(四)人力資源類單位無法提供人事代理協議或勞務派遣合同的;
(五)人力資源類單位貸後停繳後,不協助公積金中心為貸後停繳職工辦理貸後停繳托收業務的;
(六)為貸款職工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或變相調高)以獲取高額貸款,不配合核查,或經核查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流水等相關證明資料的;
(七)封存率、貸後停繳率等業務指标明顯異常的;
(八)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的。
第六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
(一)提供虛假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無房證明、信用報告、商品房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确認書、預告登記證明、二手房買賣協議、票據、不動産證等資料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貸後無故停繳3個月(含)以上,經督辦仍拒不整改的;
(三)貸前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或變相調高)以獲取高額貸款,且貸後調低繳存基數,不配合核查,或經核查無法提供有效工資流水等相關證明資料的;
(四)貸款後兩年内出現連續3次(含)以上或五年内累計6次(含)以上逾期的;
(五)不按照《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後停繳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貸後停繳業務的;
(六)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的。
第七條 失信黑名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現疑點。繳存、提取和貸款等公積金業務辦理或審核工作中,發現有疑似違法違規情形的,公積金中心業務經辦人員應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标注其賬戶為可疑狀态;
(二)調查核實。公積金中心業務經辦部門應通過電話、面談、上門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經核查該業務符合辦理規定的,應及時撤銷可疑标志;
(三)審定告知。公積金中心經過審查,對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應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相關内容,陳述申辯權利和申辯渠道,留存申請人相關資料;
(四)實施關注和凍結賬戶。對繳存單位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應将繳存單位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實施業務關注;對繳存職工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應将繳存職工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實施賬戶凍結。關注期内,公積金中心對該單位業務進行重點審查;凍結期内,相關個人賬戶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業務;
(五)異議複查。當事人有不同意見的,可在被告知結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公積金中心應認真聽取其申訴,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六)對外公開。失信黑名單在公積金中心網站及其他渠道公開發布,定期更新。
第八條 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繳存單位,新增繳存人員時須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等資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其所屬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須額外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資料,人力資源類單位還須補充提供繳存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人事代理協議或勞務派遣合同。
第九條 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繳存職工,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資格。涉及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單位和職工在限制期内再次發生違法違規情形的,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限制期限。
第十一條 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單位和職工,限制期限為5年。
第十二條 限制期滿,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單規定的,經公積金中心審定後,準予從失信黑名單中解除。
(一)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單位,配合、糾正違規行為,消除負面影響,且限制期滿不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的,經公積金中心審定後,解除黑名單管理。不滿足解除條件的,繼續實行下一期黑名單管理。
(二)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職工,配合、糾正違規行為,在規定期限内退回所獲取資金,且限制期滿不存在第六條所列情形的,經公積金中心審定後,解除黑名單管理。不滿足解除條件的,繼續實行下一期黑名單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