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權法、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依法對個人婚前财産及雙方共同财産協商處分。在雙方尚未就該問題協商的情況下,法律規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産,包括房産在内,婚後仍為其個人所有,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而男女雙方結婚後所取得工資收入、生産經營收入等财産,默認為共同财産,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
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産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财産。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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