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範,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标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産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範。
2、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範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标準。2006年底,衛生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完成了對1985年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的修訂工作,并正式頒布了新版《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GB5749-2006),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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