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如果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車輛可以移動的情況下,應該拍照後立即撤離現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财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确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标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财産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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