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不需要手續,隻要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上的内容協商一緻,并簽名即可。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辦理登記離婚的必要文件之一,雙方自願離婚的,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自民政局發放離婚證之日起解除。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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