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2、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更多有關收養與被收養的規定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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