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緻,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緻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
(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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