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保險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也就是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處于靜态,隻有規定的事項發生時,合同約定的特定義務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作用。意義在于将社會中各種風險損失平均化。保險公司作為合同的一方,主要享有收取規定保險費用的權利,負有在約定保險事項發生時按合同約定向保險受益人支付賠償金的義務。作為投保人,對應享有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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