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胎兒出生後不至于生活無着落,保障胎兒的繼承利益,充分體現了我國繼承制度的養老育幼原則。
2、胎兒是一個将來可能的權利主體,如果胎兒是活着出生,其繼承權即可實現,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就不具備繼承的主體資格,失去為其保留遺産份額的法律意義。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産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産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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