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争的行為。
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争手段;行為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号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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