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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的時間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3-13 18:02:02

  申請回避的時間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内,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内作出複議決定,并通知複議申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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